企业分立怎样进行税收筹划,税筹策略分析
2019-08-16 浏览次数:244次
【税收筹划思路】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去的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
(3)被分立企业未**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1)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2)企业分立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5)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2010年2月26日,ST东北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代之以分立后的两个上市公司: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
(1)东北高速将分立为两家股份有限公司,即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
(2)东北高速在分立日在册的所有股东,其持有的每股东北高速股份将转换为一股龙江交通的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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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去的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
(3)被分立企业未**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1)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2)企业分立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5)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企业分立时应当尽量按照上述条件来设计分立方案,这样就可以享受暂时免税的优惠政策。
2010年2月26日,ST东北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代之以分立后的两个上市公司: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1999年7月21日,由龙高集团、吉高集团、华建交通三家企业共同发起,由于大股东龙高集团、吉高集团、华建交通之间持股比例差距不大,均没有**控股权,导致三方的利益始终无法协调,终发展成不可收拾的股东大战。
(1)东北高速将分立为两家股份有限公司,即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
(2)东北高速在分立日在册的所有股东,其持有的每股东北高速股份将转换为一股龙江交通的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的股份。
(3)在此基础上,龙高集团将其持有的吉林高速的股份与吉高集团持有的龙江交通的股份互相无偿划转,上述股权划转是本次分立上市的一部分,将在分立后公司股票上市前完成,东北高速在分立完成后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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